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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

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彩礼的界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综合双方当地民间习俗、给付目的、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大小、给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涉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体资格】

离婚纠纷中,一方一并提起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已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时彩礼返还的条件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判断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可以参考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等事实,并结合当地习俗确定。

第六条【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彩礼返还的条件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附则】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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