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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和“肇事逃逸”的区别研究

如何区别“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和“肇事逃逸”

根据交通肇事司法解释规定,重伤1人以上负全部或主要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重伤1人以上负全部或主要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3-7年有期徒刑,那么“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和“肇事逃逸”究竟有何种区别呢?

关于“肇事逃逸”的定义,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第三条下了明确定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先看看定义中所称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规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通过仔细阅读第二条规定,不难发现“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和“肇事逃逸”定义中所称第二条第二款第()()项规定的情形是并列的,由此可见:

当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项规定的情形,且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构成肇事后逃逸,刑期3-7年;

当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项情形(不具有一至五情形)的,构成“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刑期3年以下。

那么,当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具有交通肇事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项情形(不具有一至五情形)的,为什么不构成“肇事逃逸”呢?

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有义务保护现场、救助伤者和接受有关机关的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实践中,并非所有的肇事者均能自觉履行这一义务,有的肇事者肇事后逃离现场,造成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正因如此,《交通肇事解释》将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作为入罪的情节之一,并降低了事故后果的门槛,旨在以刑事处罚约束肇事者肇事后保护现场、救助被害人和配合处理。而如果将降低入刑门槛的第二条第二款第()项情形再认定为逃逸,就造成了重复评价。所谓重复评价,是指对同一不法内涵和同一罪责内涵进行了重复考量,结果导致重复处罚。禁止重复评价是刑罚裁量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要禁止对法条所规定的、已经将其影响刑罚轻重考虑在内的因素,在刑罚裁量中再度当作刑罚裁量事实重复评价而作为加重或减轻刑罚的依据。所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已作为决定交通肇事罪成立的标准,因而不应于刑罚裁量时再度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形认定为“逃逸”。

得出结论:

当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单纯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不构成肇事逃逸,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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