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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须知及风险告知(2022版)

尊敬的委托人:

感谢您委托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您的法律事务,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使您更加了解律师工作,特提请您注意如下事项:

一、任何诉讼(包括仲裁、非诉案件等,下同)均具有法律风险,包括立案不能、败诉、部分诉请得不到支持、难以执行、审期过长、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进行等。在聘请律师前您应当具有承受此法律风险的合理预见和承受能力。

二、委托人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根据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三、司法程序是公正的,委托人不得出于任何目的要求代理律师以任何形式“走关系”、送礼,代理律师将尽职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合法利益。

四、您在委托本所律师办理案件时,请注意应与本律师所而非律师个人签订委托合同,律师所应当盖章;交纳律师代理费时,律师所应当向您出具正式发票。承办律师无权私自收案、收费和向委托人作出单方承诺。

五、委托人所提供的案件情况应当真实,要求律师办理的事项应当合法;承办律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必须尽职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委托人不能要求承办律师作出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即使承诺也属无效;律师对案件的分析仅作为参考。

六、委托人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律师所退费:(一)委托人同时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二)律师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委托人以结果不理想或律师所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三)律师已经作好准备工作,委托人撤诉或对方撤诉的;(四)其他非因本所或者本所律师的原因,委托人无故终止合同的。

七、代理费以外的其他办案费用(如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文印费等)有两种交纳方式:(一)与代理费一并交纳;(二)与承办律师协商,实报实销。

八、律师接受您的证据原件或身份证应向您出具收据,您接收律师返还的证据原件、身份证或律师代领的诉讼退费、履行款等,也应向律师出具收据。

九、律师的代理期限自《委托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自合同中约定的代理阶段终结止。代理阶段终结的情形包括判决结案、调解结案、案外和解、撤销诉讼、立案不能、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等,具体阶段划分如下:

(一)民商事案件:诉前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再审阶段、执行阶段;

(二)劳动仲裁:调解阶段、认定劳动关系仲裁阶段、认定工伤仲裁阶段、劳动能力鉴定仲裁阶段、赔偿仲裁阶段、各阶段诉讼程序(参照民商事案件);

(三)刑事案件:前期工作、侦查阶段、检察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刑事附带民事程序;

(四)行政案件:参照民商事案件。

十、如果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律师有任何违规行为,或者您有任何疑问或意见,请与本律师所联系。电话:0312-5598896。

十一、律师必须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前向您出示本须知,请您确认上述事项并签字后再签署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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