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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害人害己

虚假诉讼,害人害己

办案单位: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

律师:石俊成、石峰

案情:

北京A公司因注册商标被冒用造成市场份额流失,经济损失严重,公司几近破产。2014年该公司开展了一系列商标维权战,侵权企业相继被追责,但也有个别企业躺着也中枪

2014年初,A公司派员工肖某某、王某某二人到高碑店市B铸造公司洽谈生意。二人表示,自己是受北京A公司的委托,向B公司定作一批印有A公司注册商标的电力井盖,B公司可先做一套样品,待样品送至北京电力系统中标后,A公司会给B公司授权,生产整批次的电力井盖。B公司本有自己的注册商标,虽然对这笔买卖心中没底,但还是在丰厚利益的诱惑之下另做模具,按照要求生产了一套电力井盖,并通知了肖、王二人。接到通知后,肖、王二人与公证处陈某某到B公司,共同购买并全程公证了整个过程,购买的商品保存于A公司库房,照片底片留于公证处。

20148月,A公司将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销毁侵权设备和模具,赔偿损失共计129万元。河北汉级律师事务所接受B公司委托,通过一系列证据主张A公司指派肖、王到B公司提取井盖的过程,实为定作,而非购买,A公司把提取过程截取片段公证成购买过程,属于诉讼欺诈。庭审中,法庭归纳了两个焦点:1、肖、王是否系A公司委托;2.A公司提取井盖的行为属于定作还是购买。对于上述两个焦点,双方各执一词,直至休庭。

第二次开庭前,A公司员工肖某某同在法院楼道内等待为另一个案子作证,我所代理律师抓住机会,用手机边录视频边与肖某某交谈起来,态度傲慢的肖某某毫不避讳的将接受A公司委托定作井盖的事实和盘托出。最终,我方依靠肖某某进入法院的签字簿、该段录像资料,另对方哑口无言。法院据此判决B公司销毁模具,A公司因为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不仅没有获得丝毫赔偿,高昂的诉讼费也只能自己承担。

分析:

 1、录像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具有高度的准确性、逼真性以及动态直观性,有时一段录像可以决定一个案件的成败。但当我们获取录像证据时,应当保证录像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像中对方没有受到限制,意思表示自由,保证录像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同时,还要确保该录像技术条件好,人员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切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70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

 2、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上述案例中B公司的行为实际上已经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即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但是因为考虑到B公司并没有主观过错,且并未对A公司造成实质上的损失,故B公司只需承担销毁模具的法律后果。

 3、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帝王条款,是指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中的体现就是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本案中A公司诉讼欺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诉讼请求未获支持,还搭进了不少诉讼费。

点评:

虚假诉讼,害人害己;诚实信用,立业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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